法制日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李娜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
解释分九条,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
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
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