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遏制另一种“见死不救”? wuxilawyer(2010/10/19 11:29: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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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78.*.* 10月13日,广州市民刘先生醉酒后发生大面积脑出血,医院准备动手术抢救,但刘先生的两个姐姐拒绝进行任何救治,明确要求医生放弃治疗。次日,刘先生因病情过重,在深度昏迷中死亡。
又是一起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导致患者死亡的悲剧。与三年前发生在北京某医院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事件相比,发生在广州某医院的这起“拒签致死”事件,患者家属一方和医院一方的考虑各自有所不同。前一起事件中,孕妇的丈夫表现得荒唐而又固执,认为医院做手术是要置妻子于死地,坚决拒绝签字;后一起事件中,刘先生的两个姐姐不满他长期酗酒放纵,认为他是一个“烂人”,不同意医生救治。这两种拒签的理由都比较特殊,在一般患者家属中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关键还要看医院如何判断和处置。
在三年前的“丈夫拒签”事件中,医院之所以放弃抢救,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实施手术、进行抢救,应当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否则,手术或抢救成功倒好,如果出了问题,仅仅以“未取得书面同意”一项,医院就可能要吃官司,支付高额赔偿。而在“姐姐拒签”事件中,医院面对的法律问题已经大不相同,因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在刘先生的两个姐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医院负责人仍然可以批准进行紧急救治,即便最终未能挽救刘先生的生命,医院也无须为“未取得书面同意”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过,致命的问题也许正在这里。关于医疗机构抢救危重患者的免责权,《侵权责任法》的表述是“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里的“可以”不具有强制性,从积极的角度,医疗机构可以理解为“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从消极的角度,医疗机构则可以理解为“可以不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姐姐拒签”事件中,医院显然是作出了消极的理解,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医院有选择的余地”。医院令人遗憾地选择了消极的结果,一个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且不论刘先生的两个姐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单说广州这家医院作出的选择。该院医务科一名副科长辩称,《侵权责任法》鼓励医院遇到特殊病例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未得到解决,家属都不同意治疗,医院很难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名副科长的解释表明,在未取得患者亲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之所以作出放弃治疗的消极选择,已经不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主要是为了规避经济风险——为了避免落得“治病救人倒贴钱”的结果。从规避经济风险的角度看,这家医院选择放弃治疗,与另一些医疗机构严格要求“先交钱后救治”,即便对危在旦夕的重症患者也绝不容情,在逻辑上并无根本的不同。前一种情况人们称之为“见死不救”,相较之下,对于广州这家医院的消极选择,称之为另一种“见死不救”当不为过。
对于一些医疗机构惟利是图、不见钱不救人的恶劣做法,社会舆论一直予以严厉谴责,卫生部门出台了专门政策予以治理(包括协调解决医疗急救欠费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明确的罚则,近年来,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现象有所遏制。然而,对于因亲属拒签引发的另一种“见死不救”(不排除医疗机构有规避经济风险的考虑),法律又该如何遏制?
在鼓励医疗机构为抢救危重患者采取积极措施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能否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因抢救危重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应当”(或“必须”)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当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立法研讨与考量,但只有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才能有助于医疗机构更有效地救治患者,最大限度地避免“亲属拒签致患者死亡”的悲剧。 (潘洪其)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