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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体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运崛起 
admin(2010/7/1 9:18:40)  点击:16265  回复:0  IP:222.191.*.*
此贴在2010/7/1 9:19:07被*admin*编辑过

到底该由谁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来未变的答案现在还是问题,意味着走老路肯定是不行了。在“行政复议浙江论坛”上,大家普遍感到,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体制迫在眉睫。
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探索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序幕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维新介绍,作为率先在我国省级政府中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省份,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的纠错率为47%,高于全国33.59%的平均水平,而且97.5%的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戴帽“维持会”
论坛上,大家公认,现有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不专业。
据了解,我国行政复议机构,一般设置为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复议决定权,复议决定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难免受到首长意见影响。这种“审者不决、决者不审”的决策方式,以及上级复议下级的运行机制,广受诟病,老百姓对行政复议普遍心存“官官相护”疑虑。
事实上,疑虑是有道理的。
仅就黑龙江省2008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统计情况看,全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共计2298件,维持率占63%;全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共计2414件,维持率占20%。以行政机关败诉率来计算,行政复议纠错比例仅占行政诉讼纠错的三分之一;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又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又纠错的占54%。
由于依附于我国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统计,我国现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1.8万多个,但受编制限制人员奇缺,区县级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却需要办理案件总量的50%。行政复议权与行政复议力量,明显过于分散与不足,同时不足的力量,还分布不均衡,有的地方“有案没人办”,有的地方“有人没案办”。
种种体制缺陷,导致行政复议被人称之“维持会”,“官官相护”浓厚。
试水“委员会”
目前,我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江苏、海南、广东、河南、贵州、湖北10省(区市),初步经验已有。
各地探索,紧扣“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三者统一,打造公信力。
黑龙江起步早。除农垦与森工系统以外,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省本级集中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起草行政复议文书、集中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林维新介绍:“这样做,不仅整合了机构、人员,以往有案不受或重复立案的问题也迎刃而解。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权统一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后,案件审查要3人以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经集体研究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决定。因此,非正常干预案件很不容易。”
自2009年以来到2010年5月18日,黑龙江省政府及其部门受案807件,案件量比2008年同期上升明显。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敬亮介绍,目前,山东省的济南、济宁、临沂、潍坊市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潍坊市的步子最大,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中整合行政资源,成立了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行政机关业务骨干组成,对重大行政案件进行集体会审。
确定新模式
“县以上政府设立一个由本级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他行政机关不再设定行政复议职能。”林维新的看法,具有广泛代表性。
张敬亮认为:“必须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为提前,虽由政府设立但不是政府的内部工作部门;它虽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是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常设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裁决。”
针对现行审理组织不独立不专业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周户教授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全可以解决。”据悉,设计中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高比例吸收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办案。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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