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名批评”应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律义务 admin(2010/6/25 20:03: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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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1.*.* 来源: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上报国务院或直接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04起,涉案人员473人。审计署同时公告了2008年来已结案的36起典型案件和事项,包括一些社会影响大、造成巨大损失的大案要案,以及情节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项。
今年审计长所作审计工作报告的一大亮点,是审计署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已公告的21个单项审计结果、今年审计的56个中央部门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稿)和2008年来移送已结案的部分典型案件等3个附件。从内容上看,审计工作报告着重反映了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总体情况、存在的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产生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原因;作为附件的单项审计结果公告详细揭示了每项审计的内容。审计署首次以“主报告+附件”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体现了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互衔接的工作方向,是审计制度上的一大进步。
近几年,审计署每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简称“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每年9月前后向社会公布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简称“中央部门审计结果公告”),有的年份在12月前后公布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结果。由于年度审计报告一般不对具体的部门单位“点名批评”,即便点名也只是“点到为止”,这在客观上容易引起公众的批评,被认为是在“为尊者讳”。等到9月前后中央部门审计结果公布之后,人们看到审计署对中央部门的“点名批评”做到了详尽具体,全无忌讳,关于“审计点名”问题的纠结才暂时告一段落。
今年与往年不一样。审计工作报告和中央部门审计结果公告等以“主报告+附件”的形式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紧接着向社会公开发布,审计署既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作“宏观陈述”,又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等3个附件,对56个中央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点名批评”。这样做及时打消了公众在“审计点名”问题上的疑虑,更好地满足了公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从表面上看,这是审计署对这些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由于审计署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这种监督也相当于一个政府部门对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实际上,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履行预算监督职能的重要武器。同理,审计署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的重要武器。全国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集中体现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这两种监督,也内在地包括对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按照前一条规定,审计署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是一项“应当”履行而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按照后一条规定,审计署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点名批评”),只是一项“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法律权力。两相比较,法律对审计结果公告的要求是相对较“软”的,这意味着,审计机关为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预算提供武器,同时审计机关自身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法律对此的要求是相对较“软”的。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辅相成,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今后,应适时将《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样,将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上升为审计机关的法律义务,使“点名批评”成为审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制度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