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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为什么不大义灭亲? 
wuxilawyer(2010/6/3 19:29:50)  点击:11577  回复:0  IP:222.191.*.*
  58岁的奥尼扬戈出生在肯尼亚,是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的父亲同父异母的妹妹。2000年她应奥巴马邀请,赴美探亲时选择了非法居留。2008年11月,就在总统大选投票前数天,奥尼扬戈的非法移民身份被媒体曝光。正向总统宝座冲刺的奥巴马,立即与姑姑“划清界限”。他向美国公众“坦白”说,1988年见到姑姑之后还见过几次面。2004年,奥尼扬戈还出席了自己的参议员宣誓仪式。在他担任参议员期间,奥尼扬戈也曾拜访过他。但是,他并不知道自己的姑姑是非法居留,而“相关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
  奥尼扬戈为了争取合法居留的权利,聘请华裔律师黄唯依法申诉。2010年5月17日,移民法院举行了一场长达5小时的听证会,移民法官终于批准奥尼扬戈的避难申请,了结了这场持续多年的移民官司。
  此例有一细节,很接近于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大义灭亲”:反对非法移民组织多次呼吁奥巴马下令驱逐奥尼扬戈,以作为其严格执行移民法的范例。奥巴马的发言人夏皮罗给出的却是公私分明、边界明确的另一种表示:“白宫和奥巴马自始至终都没有介入过奥尼扬戈一案,奥巴马也没有帮姑姑支付法律费用,自从奥巴马得知奥尼扬戈的非法移民身份后,就再也没有跟她交谈过。”
  在美国一贯激进的反对非法移民的组织看来,奥巴马应做的并不是不影响和不介入,而是应该以“大义灭亲”的高调姿态以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权力,从而不经过法律程序直接把他的姑姑驱逐出境。只是这样的思维逻辑与美国宪政民主的制度设计和法理常识并不吻合。作为哈佛法学院毕业的前执业律师,奥巴马十分明白总统的权力边界,所以他十分理智也十分无奈地在亲情与法理之间选择了主动回避,而不是像反对非法移民的组织所希望的那样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大义灭亲”,从而自觉维护了司法机关基于相对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依法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中国历史上有“亲亲相隐”的法律传统。古代罗马法也明确规定,尊卑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对未经事先特许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人均可对其提起刑事公诉;亲属之间不得相互作证。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港澳台地区,都有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也就是允许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近亲属拒绝作证。对于这种特免权制度最具说服力的法理解释,是孟德斯鸠写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一段话:“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
  换言之,法律是基于人性也是归于人性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依据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地保障公民个人的正当人性和正当权利;而不是用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的“大义灭亲”式的高调道德及高调姿态,以败坏人间亲情的惨重代价来单纯地惩治犯罪。在亲情与法理之间,司法机关所要展现的是依法审判的折衷平衡,而不是大义灭亲的冷血高调。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拥有公共权力的当事人亲属,最为正当的选择就是像奥巴马那样主动回避,从而自觉维护司法机关基于相对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依法审判的法定权威和独立尊严。
  张耀杰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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