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原创 - 转载 - 未分类 - 推荐
切换为不分页显示
【首页】→ 【刑事案件】→ 【转载】→ 主题: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因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字体:    回复
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因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admin(2010/5/20 20:24:19)  点击:14936  回复:0  IP:222.191.*.*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李京华) 记者20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对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正局级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郭京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间,郭京毅利用其担任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外经贸部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以及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上市审批、股权变更报批、外资并购项目审批、改制项目审批、典当公司设立报批以及反垄断调查等过程中,接受请托,为多家公司提供帮助,以及为律师介绍项目或为律师代理项目在外经贸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等方式,先后以明显低价购房获利、收受银行卡、接受他人为其支付购房购车款、为亲属减免学费等方式收受共计334万余元。
    此外,郭京毅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分别伙同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及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刘伟(均另案处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对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事项上和在北京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报送外经贸部审批事项上,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387万余元;以明显低价购买别墅一套,获利123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京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接受请托人帮助其亲属免除学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主题共0回复 | 每页显示20回复]
按用户名:    按标题:   按内容:       包括所有回复
【首页】→ 刑事案件→ 回复: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因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帖子标题:
   未登录!    

您的权限:
发表回复:×
UBB功能:×
文件上传:×
 
   
风格选择:极速  古韵  宽屏  大字  蓝色  |  图示说明: 24小时新发主题  最近被编辑的主题  超过24小时普通主题
页面执行时间:78.125毫秒 | 在线:122 今日:3053 合计:9458245 | 清除COOK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