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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公共利益”的现行土地储备制度使政府成为直接牟利者。近日,北京律师张兴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特快专递,请求立法机关对这一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介绍,土地储备制度自上个世纪末在沪杭地区最早出现,后来随着国务院2001年《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对该制度的首肯,全国大部分城市很快开始模仿和推行。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张兴奎的建议书认为,首先,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强调征地须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但实践中土地储备大部分是进行商品房开发。实施在物权法之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竟没有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
其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了立法法规定。土地储备过程中不仅有对非国有土地的征收,还有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征收。按照立法法规定,以国家名义和国家强制力进行的征收都必须由国家基本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而不能由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三,土地储备制度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原义是为了满足“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用地需求,是基于项目建设而征收土地,是“因建而征”;而土地储备征收的目的是“为卖而储”,是为了储备土地继而进行拍卖、出让,有的并没有建设项目,也没有建设单位和个人。
在土地供给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事先将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再根据市场供求关系,通过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赚取土地差价。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损害了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利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张兴奎建议,制定《土地征收法》,废除土地储备制度的“为卖而储”,还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因建而征”。(辛红)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