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政府给民众打分 公权介入道德引争议 admin(2010/5/5 19:31:33) 点击:
12279 回复:
0 IP:
222.191.*.* “如果你在2010年1月1日之后有小偷小摸、计划外生二胎、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无理缠访闹访,甚至因为某种原因被媒体曝光或欠缴水费,你的信用档案里都将被扣除20—100不等的分数;
如果你曾经被行政开除,判处刑罚,或行政拘留,那么你的信用等级将直接被划到‘C’档,进入‘诚信警示级别’。如果你并不在意,又做出不良行为,那么你的诚信将成为‘D’。相应的,你将失去申请执照的资格,也不能享受政策性扶持,乃至紧急救助。”
一个名为《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将个人信用评估按分值分为ABCD四个“诚信级别”。按照这个规定,上面记者的假设极有可能成为现实。当首批信用分值在媒体公示后,这个江苏的小县城一下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征信内容过宽,限制了公民权利,是“典型的政府权力越位”;二,评级体系缺乏科学依据,分值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和政府的判断;三,是否官民平等,一视同仁;四,公民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睢宁政府为公众信用状况打分的事件,引伸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话题——公权介入道德领域,“合适”吗?
从几年前的夫妻看黄碟被拘案,到烟民在家中吞云吐雾面临被曝光危险,再到小偷被迫在电视镜头前公开忏悔,个别地方政府介入道德领域的事件屡见不鲜。许多观点反对公权力直接介入道德领域,但应承认,当下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也着实顽固。如果政府不能管、公众又管不了,怎么办?在“道德秩序”的世界里,政府、公众、社会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焦点1: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中间地带?
【观点碰撞】
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不止在一个场合说过:在中国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有一个非常宽的中间地带。他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闯红灯,一个是小偷小摸。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闯红灯的现象非常多;在农村,小偷可能偷一只羊,只值100元,什么刑罚都不够,却让被偷的人家可能失去一个季度的柴米油盐。王天琦把睢宁的大众信用评级,解释为掌控这个“中间地带”的行为。
易中天(厦门大学教授):道德与法之间,原本就“无缝”,哪里需要什么“垫片”?
杨利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道德和法律之间是有一个低限度的重合的。某些被认为“构成社会共同体共同生活基础”的道德规范实际已经进入了法律,成为基础性的法律规范,而除此之外,不直接影响共同体共同生活的道德问题,就应交给个人决定。
杨利敏以赡养老人为例告诉记者,当出现虐待、遗弃等现象时,赡养问题便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层面,如果没有达到这个严重程度,就应由家庭成员内部自我决定。
但,也有观点认为“中间地带”是存在的。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律管起来乏力,道德约束力也不足的“灰色区域”是存在的。比如,非常普遍的行人闯红灯行为。显然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处罚很轻。交警懒得管,国人自律性又不强。在道德上,这一行为算不上特别“恶”或严重违背社会风尚,对其规范也比较弱。
自古以来,在乡里乡亲的“熟人社会”,道德或信用靠社会舆论和内在自律机制维系。但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再熟悉,流动性又非常强,很难通过传统的邻里舆论对其行为的道德与否、守信与否进行约束。如此,便形成了道德约束力相对较弱,而法律又不能严格管理的“灰色地带”。
焦点2:
公权“越位”背后藏着什么隐忧?
【观点碰撞】
事实上,国外早已有评价个人信用的做法,如以分数等级评价个人信用的做法就源自美国FICO信用分制度;在国内,深圳、上海也分别推出了类似办法。不过,这些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而由政府以信用分数的形式给个人打分评级,并以强制的手段规范个人行为的方式却很少见。睢宁征信办主任朱品武也直言不讳,对于信用等级C、D的人来说,面临的惩罚主要来自于申领营业执照、政审等社会管理领域。
郭敬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美国马里兰州,钓一条未达到“法定尺寸”的小鱼,就要被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比利时个人信用中心办公室,把欠债、违约、抵押贷款情况等一一记录在案。但为什么类似的做法移植到国内,就被公众口诛笔伐了呢?我看主要是这些评价体系由政府直接操作,而且被敲上了沉重的“管理”烙印。
沈岿:公众对于睢宁事件的不认同,首先源于对于政府公权力的警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民众对政府公权力是否可以包揽一切有了较高的警惕。所以,一旦有谁试图管理道德事务,便使公众不再注意其出发点是否善意,而是担忧政府公权力的膨胀。
睢宁的信用评价体系是无所不包的。政府对个人在许多方面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据此把人分成不同等级后,又在不同领域对不同等级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这种大包大揽、而不是有针对性的作法,会使公众对该体系的合理性产生严重怀疑。
杨雪冬(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中心副主任):大部分个体在公共事务中、公共空间乃至私人领域里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集体性的权力缺位,必然会助长个别权力的越位。这也为公共权力的“越位”干预提供了理由。要保持社会的秩序,如果社会不能自治,那么只能依靠“他治”。
焦点3:
是“父母官”还是“服务者”?
【观点碰撞】
在国内,个别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对公民道德进行“管理”的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沈岿等人认为,公权越位有可能产生许多潜在的危险:第一,政府对私权的侵犯,对私人空间的侵犯,这会使隐私的保护变得非常困难;第二,公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加大,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相关政府部门有很大权力,权力意味着资源,资源则使寻租成为可能;第三,将形成对全能政府的依赖心态,公众动不动就找政府,政府什么都要管;第四,政府公权力的越位,实际上意味着对市场、对公民社会的挤压。
易中天:权力一旦越界,它还缩得回去吗?所以,道德这事,政府管不得。
杨利敏:某些地方政府感觉自己在道德上优越于社会和公民,尝试以一种“教化者”的形象出现,这与过去“父母官”的思维一脉相承。但与当下服务型政府的努力方向却背道而驰了。
沈岿:政府插手个人信用事务本身不见得就一定错,关键是,政府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的干预。
举例说,我国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类监管,如被锁入北京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包括自然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等。这种思路和方式,是很多人都能接受的。因为政府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运用并不是无所不包的,而是让其在什么地方失信,就在什么地方受到限制,而非“连坐”其它。“服务型政府”应该做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的事。
焦点4:
界限应该定在哪里?
【观点碰撞】
从生二胎、拖欠贷款、不赡养老人,到毒奶粉、地沟油、医院用工业氧气,有违道德的事件层出不穷,而这正为一些地方政府提供了“作为”的空间。睢宁大众信用管理办法出台后,令人意外地却获得当地民众的支持。对于实施效果,睢宁官方回应称,两个月来,农村盗窃发案率同比下降26.8%,公安交警部门查扣酒驾人数同比下降71.4%,闯红灯人、车数同比下降22.8%……“ 西方的自律和自治,在中国50年也做不到,我们今天这样做,是为了今后能进入自律和自治。”王天琦说。
沈岿:在经过几年的治理后,重回自治自律?那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让市场、社会、家庭来解决诚信等道德问题呢?比如,建立银行的诚信评价体系,或利用协会、社区、NGO组织自发对公民、企业加强约束。
杨利敏:什么样的道德问题是政府需要过问和可以过问的,这在法律中已经规定好了,除此之外,政府无强制性的权力来介入。也就是说,法律授权的政府才可以做,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政府不能做。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沈岿:公权力应以市场、社会、家庭确实难以通过自身力量维系的公共秩序为界标。如果可以通过市场、社会、家庭的力量予以解决的问题,或者通过政府指导、培育市场、社会和家庭的力量来解决的问题,政府 就不应该直接插手和干涉。
易中天:在市场经济下,体现“契约原则”的是法律,体现“诚信原则”的是道德。在建设这样的市民社会中,政府一可以保护,二可以服务。
“关键在于,是否有适当的社会机制,让公民在表达自身道德需求和形成道德实践乃至新的道德规范时有一个落脚的地方。”杨利敏说,这个社会机制包括畅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渠道,NGO(非政府)组织的建立等。 “如果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施予和强制推行道德规范,成为‘监护人’,将使公众失去自发的热情和内在的驱动力。功利地‘做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
沈岿说,在“陌生人社会”中,政府应努力通过培育市场、社会和家庭的力量,对道德秩序加以维系,而不是直接处理。“必须意识到:政府不是万能的,更不是道德卫士;政府首要的是保证自己的诚信、当好一个好老师,因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是以自己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
本报记者 郑莉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