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皇宫”不能一拆了事 wuxilawyer(2010/1/22 19:24: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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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1.*.* 正义网北京1月20日讯(记者施燕燕)占地面积逾7000平方米,投资近亿元,坐落在深圳南澳东山海域的“海上皇宫”被披露违建,激起了轩然大波。17日下午,“海上皇宫”主人郭奎章约请多家媒体记者,登上漂浮在海上的移动宫殿说明情况,称“皇宫”修建获得各级领导支持,绝不会被拆除。郭奎章的“开口”使得事件更加扑朔迷离。
“海上别墅”是不是违章建筑?与土地上的建筑不同的是,海上建筑应该归哪个部门监管?作为身份不明物仍存在七年之久,是不是存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问题?正义网记者连线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进行解答。
“海上皇宫”是不是违章建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专家王锡锌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他表示,“海上皇宫”肯定是不合法的。“海域归国家所有,搞养殖也好,其他的开发也好,首先建在哪里应该获得许可,就像我们在陆地上要获得土地使用许可一样,在海域上同样需要,本质上海域和土地是没有区别的。”
王锡锌教授解释,在土地上搞建筑,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许可,那建筑就是违法的;此外违建可能牵涉到很多方面,比如土地使用许可,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等,所有这些在海域上是同样适用的,如果没有海域使用许可,其他的各种许可都是不可能的。“因此认定海上皇宫是违法建筑,从法理和法律规定来讲,我认为是有依据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兰天作为深圳本地律师对“海上皇宫”一事极为关注,他对“海上皇宫”是否是违建表示有疑虑,他认为媒体称“海上皇宫”是违章建筑不是很谨慎,目前海洋局还没有定论,应该是一个还没有定性的说法。
针对“海上皇宫”主人郭奎章解释,“海上皇宫”以休闲娱乐名义对海域进行开发,而在众多媒体的披露中,将“海上皇宫”描述为私人会所,从这个角度讲,兰天律师认为确实存在钻了法律空子的嫌疑,“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上,并没有对海上休闲旅游开发使用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对私人兴建别墅这样的行为更是找不到合理的依据。”
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应担责
“海上皇宫”作为海上的建筑物应该归哪儿管?王锡锌教授解释,就海域使用权来讲,无外乎海洋局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也是有管理权的,可能不是每个城市都有,但是对深圳这样的沿海城市来说,是应该有的。”海上建筑的具体监管,首先是一个使用权的问题,其他的和陆地上是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比如你的项目是否违反整个规划,规划部门要管,建设方面也有安全质量问题,这方面建设部门肯定也是要管的。”
据媒体报道,“海上皇宫”于2003年动工修建,因无海域使用权一度被立案调查。但是从2003年到现在近七年的时间,作为“身份”并不明晰的海上建筑物一直存在。
王锡锌教授认为,这样的情形出现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在海洋上和陆地上都存在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力的情况,这种违法很多时候是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共同导致的,违法情况的持续有很多时候并不是监管部门不知道。”
兰天律师也提到,“海洋局曾经有一个正式的批复,公司的经营也获得了许可,这说明对于‘海上皇宫’,行政机关是知道的,并且每天有巡查的船只,这个情况不能说不清楚,但是几年后,还是同一个机关,开出行政处罚,乃至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相互矛盾的。”
王锡锌教授解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违法情形一直持续,这种持续会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变成合法的既定事实需要考虑。“因为行政处罚法有一个处罚的时效,违法的行为发生以后两年内如果没有进行处罚的话,就不能再进行处罚了。”;二是刚开始是行为人违法,但是因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后果可能会放大,监管不力导致不断增长的违法结果是不是监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的话会带来很大的问题,会造成‘放水养鱼’情况的出现,这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当时人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海上皇宫”问题的处理上,要考虑因为执法不力带来的损失,或要追究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否则就不能强调有效,及时、到位的监管效果。“在我建的时候不理我,事后又随时可以制裁,这实际是对执法权的一种滥用,不履责不作为本身就是消极的滥用权力。”
法律存在空白 “海上皇宫”有试验性意义
王锡锌教授表示,在海域开发、旅游等方面,国家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经济和旅游的发展,针对海域开发越来越迫切的需求,确实存在立法上的滞后。
兰天律师认为,“海上皇宫”多次申请没有获得正式答复,暴露了法律的缺失和立法的滞后。“从媒体报道来看,他们曾经向广东海洋局在内的三级主管机关都提过申请,但是一直没有正式的答复。因为法律上的规定不明确,我想主管机关可能也存在批复后和法律不符的顾虑。”
兰天律师认为,海上皇宫的兴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试验性行为,“因为立法是滞后的。”兰天律师举例说明,在陆地上建房子,要设计规划图,用土规划许可证等等问题,那在海上兴建建筑的话应该是怎么一个规定?包括旅游、休闲、娱乐资源的开发,很多问题在法律上现在还是找不到依据的。
北京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欣也持有同样看法,“‘海上皇宫’的出现是一个新鲜事物,它既然存在就有其价值,不能一概否定,这说明我们的法律确实是有欠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王锡锌教授认为,管理体制的理顺,比如海域项目开发的各个环节到底应该找谁,管理权力的分配,体制怎么来规定,这些方面确实是我们急需完善的,“不然的话别人是不敢开发的,有风险,要么干了以后就成了违建,同时对监管部门来说,没有具体规定,他们可能会觉得这不是自己的职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不作为发生。”
“海上皇宫”绝不是拆还是留的单选题
“海上皇宫”该不该拆?
王锡锌教授认为可以考虑几方面的因素,“首先要考虑规划的问题,看它是不是和规划有严重冲突,如果说规划中不允许海上皇宫的存在,海上皇宫影响了海域的功能,那可能就要拆;第二,海域使用权是必须要支付的,不可能是无偿使用,必须要补齐手续。”
王锡锌教授认为,“海上皇宫”不是拆与留这样一个简单的单选题。“拆与不拆都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执法机关的过错,如果违法事实的发生是双方共同导致的,那就不是简单的拆与不拆的问题,而是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应该是要考虑不同的情形。”
王锡锌教授表示,如果我们不去考虑复杂的情形,就有可能把这种典型的违反政策的复杂问题过分简单化了,“这样既不可能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不可能提醒我们的监管部门不及时履职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兰天律师认为,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对待拆除与不拆除的问题。“我认为,海域的使用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要和渔村协商好,海域的使用是不是会侵犯其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考虑是不是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这是公众的利益。”
结合深圳的实际,兰天律师提到,深圳的海域占到60%,旅游、养殖的开发保护应该得到法律规范。目前对“海上皇宫”的一些看法,难免带有仇富的情绪在里面,但是应该经过详细的考察,如果确实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应该有一个规范来引导它,监督它,完善它的手续;如果确实应该拆除,那也应该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毕竟投资上亿,不能简单的一拆了事。”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