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绑架律师是幼稚的 wuxilawyer(2010/1/12 19:57: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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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1.*.* 沈彬/文
重庆打黑,李庄律师落马,一审被判犯有“律师伪证罪”,处两年半的刑期。《重庆晚报》10日又曝光了其嫖娼的丑闻。至此,李庄的公众形象进一步恶化。
去年12月30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谴责其道德败坏,“黑老大”弟弟花费六七千元,请其在四星级大酒店嫖宿。据《重庆晚报》报道,今年1月3日警方终于打击了这个“洗浴中心”,责令其整改,但未抓捕组织、容留卖淫者。据说此前有位嫖客自称是李姓律师。
嫖娼真假,笔者无意揣测。但,在李庄事件中,我们更应关心其罪与非罪,而不是嫖娼、“背景”的传闻,这无助于法治的进步。我们也不能道德绑架律师,更不能搞污名化,这同样有悖于法治。但连一些意见领袖也缺乏必要的成熟的律师观,比如著名评论人刘洪波先生,在其博客上发表的《李庄们不是我们》一文称:李庄利用“背景”捞人,被捞者非富即贵,李庄们不会为平民卖力的,所以李庄们与“我们”没有关系。
某报的报道先声夺人,指李庄用潜规则“捞人”,“敲诈”黑老大,发了“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还有开车撞检察官、所谓“背景”的传言,以及如今嫖娼的事。如此种种引来了无数网民对李庄,甚至整个律师界的口诛笔伐。但从法律角度说,以上种种“黑”都与李庄被指控的“律师伪证罪”没有一毛钱关系。而且重庆检方也未提出其他指控,即司法机关也不认为李敲诈了黑老大,或有其他“罪行”。
刘先生跟网民一样跟在某报后面用“捞人”这个暧昧的词,来概括刑事辩护。但“捞人”一词,本身就透着法盲式的“致命的自负”。律师依法请求取保候审,算不算“捞人”?申诉成功,撤消案件或不起诉,算不算“捞人”?辩护成功,无罪释放,算不算“捞人”?在反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当中,永远找不到律师的位置,一如《大清律例》中只有包揽词讼的讼棍。
按某些人的说法,似乎李庄律师就没有正经辩护过,都在玩“潜规则”。但检方没有指控李庄搞过一次行贿法官之类的“潜规则”,何以认定李庄就是个“黑律师”?
刘先生更站在“普罗大众”的立场,指责律师“脱离群众”:只有“黑老大”才能出得起钱,请专家写法律意见书,请律师“捞人”,免于一死。下面的结论似乎就该是:律师就是有钱人的走狗……
其实有钱人不仅可以请好律师,还请得起专家会诊,也能免于一死。若依此逻辑推问,媒体为何只给有钱人做广告,不给弱势群体做?厨子为何只给有钱人做鱼翅,不去给食不裹腹者煮稀粥?律师首先是份谋生的工作,客观上促进了法治文明。我国近三十年前审判“四人帮”时就有辩护律师了,然而至今“律师帮坏人说话”的幼稚法治观还有市场,且不谈什么“无罪推定”,难道所谓“公正”就是医生在手术台上捅死黑心的房地产商吗?这背后反理性反现代法治的民粹思潮,不值得反思吗?
医疗保障、司法公平等是起码的社会保障,但在法院接案子要收受理费,拿着财政补助的医院还拒收无钱病人的情况之下,要求不拿纳税人一分钱的律师,承担起司法公正的兜底保障,这是在道德绑架律师。事实上,包括李庄在内的几乎所有律师每年都会承接不少的法律援助案件,尽到一个公民维护社会公正的起码的责任,那些丢石头的人该扪心自问一下了?
重庆打黑,李庄事件,注定要写进历史,个别人的罪与罚会被历史忽略,关键在于这次打黑有没有促进中国的法治的进步?刑讯逼供有没有被杜绝?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有没有被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有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们是选择了现代的法治之路,还是相反?
中国律师绝不是司法腐败的根源。至于问题出在哪里,要靠什么来根治,“施主又何必问,贫僧又何必说呢”。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