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是对侵权责任法误读 admin(2010/1/8 16:09: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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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1.*.* 立法历时7年,跨越两届人大,经过4次审议,《侵权责任法》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向社会公布之后,关于《侵权责任法》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报道多见报端。《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参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王竹博士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却称:“‘同命同价’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误读,从来就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每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得到的赔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是因为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人的收入不一样。”王竹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是对受害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一个赔偿。
7年四次审议
中国首个为侵权责任单独立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从2002年底《民法典》的起草开始———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第八编的“侵权责任法编”有68条,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雏形。2003年,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民法典》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审议,历时长、难度大。于是确立了分编修改和审议、分编通过的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是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起草的。
搁置六年后,2008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稿进行了审议。2009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工作提速,10月底和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三审和四审并通过。从初审到通过,《侵权责任法》走过了整整7年。
从2004年开始,王竹协助中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起草《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当时的理想比较远大,想打造一部能引领21世纪大陆法系侵权责任立法的范本。”王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整个中国民法领域国际化程度最高、与国际学术研究接轨程度也最高的一部法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成《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的大陆法系国家。
略有遗憾
不在全国人大会上审议通过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共有12章92条,所涵盖内容跟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经常发生的侵权责任。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侵权责任法》被认为与《物权法》同等重要。
但《侵权责任法》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这样的一种通过方式,王竹说“略微有一些失落”。所称的这种“失落”,是指《侵权责任法》没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而《物权法(草案)》是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为什么《物权法》和《合同法》都上了全国人大,但《侵权责任法》没上?我感到遗憾,从合宪性的角度来解释,我理解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侵权责任法》不是一部民事基本法。”王竹说,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涉及的问题太多,会有争议,上大会可能通过不了;同时司法实践又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不能拖得太久。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达98万多件;2008年上升为103万多件。
误解“同命同价”
“从来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法律全文向社会公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文的出现,迅速被社会冠以“同命同价”的标签。王竹认为,“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种误读,从来就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首先这个条款不是‘同命同价’。‘同命同价’讲的是不管在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中,我们的赔偿不以受害人是城市户口或是农村户口而有差别。从民法上来看,人和人的损害赔偿是不是一定要同命同价呢?我认为从来就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每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得到的赔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是因为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人的收入不一样。如果这种不一样的赔偿,让社会大众产生有一种‘同命同价’的预期,应该通过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来填补。”王竹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是对受害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一个赔偿。如果认为农村的人赔偿太少,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来填补,这也符合社会的整体需求。
同时,王竹指出第17条的规定,“到底是按赔偿最多的人算,还是最少的人算,还是取中间。一个70岁的人和一个刚出生的婴儿损害赔偿金一样,那么该如何计算呢?还是法律规定一个命价?这恰恰是我们最反对的对生命进行定价的问题。”王竹说,这个法条只是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情形的特别规定,和“同命同价”没有关系。
不确定因素不少
法律实施前还需司法解释配套
《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王竹看来,《侵权责任法》具体化程度还是比较高,但不确定的因素也不少。“并没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在一些问题上过度依赖部门法,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最好能颁布司法解释,对一些必须要说明的问题予以说明。”
“比如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额赔偿:几人算多人,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标准,同一侵权行为是否仅指矿难事故和交通事故,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侵权责任法》还与一些现行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实施前予以解决。”王竹说,只有这样,《侵权责任法》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记者 郑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