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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被告王某制作的铁门存有安全隐患,致使使用人李某受伤,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000元。
2008年3月,李某到法院起诉,称王某2007年6月为其安装了王某自己制作的铁门,由于铁门质量存有瑕疵,在2007年8月开门时因固钉脱落铁门倒塌将其砸伤,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王某辩称,我是受雇于李某,为其翻新铁门,我们是雇佣关系,对于李某的损失我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王某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原告李某制作铁门,原被告之间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主张雇佣关系不能成立。因被告制作的铁门质量有瑕疵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被告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000元。
徐方进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