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wuxilawyer(2009/12/11 12:20:51) 点击:
10684 回复:
2 IP:
222.191.*.* 南方日报12月9日报道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而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唐福珍以生命推动中国的法制向前进一步!”这是网友们含着眼泪的呐喊。
条例与法的对峙
拆迁,本是为了让城市建设更美好,却屡屡成为一个浸透了血泪抗争的词语。结局或喜或悲,但最终房子都会被拆。
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
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拆迁方有恃无恐。他们所依据的正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违反宪法的,所以该法自动失效,这是常识。既然是非法的,何来暴力抗法之有?”网友们追问。
唐福珍事件发生后,多名学者借此事件开始了一波推动审查违宪法规条例的努力。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联合北大4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其实,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争论由来已久。
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方面,不缺乏法律保障。上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有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处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位。
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拆迁方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苦苦支撑的“钉子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
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种种原因,修订了两年多至今没有完成。
也因为没有理顺法律条例上的规定,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萍的成功个案,虽被寄予厚望———“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亦未能被后来者复制。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指出,拆迁纠纷的症结在于:“私产不但应受宪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而且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更应被行政法规贯彻。”
推动违宪审查之路?
在社会公共事件推动制度改进的进程中,绕不开的是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人们希望,像孙志刚之死推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一样,唐福珍之死能够推动废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
最终,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事件的意义之大,使得事隔多年,人们依然经常提起。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有了孙志刚事件的先例,又有了专门的法规违宪审查通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改是否能够顺利一些?
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让人们重新燃起了希望。但其中的艰辛也应该在预料之中。
作者:徐剑桥
.1.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wuxilawyer(2009/12/11 12:27:22) IP:
222.191.*.* 此贴在2009/12/11 12:28:53被*wuxilawyer*编辑过
人民网北京12月11日电 本网记者日前在浏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时发现,在该网站“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12月7日,五名北大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关媒体此前曾报道,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来源:人民网
.2. 回复: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wuxilawyer(2009/12/16 8:29:57) IP:
222.191.*.* 拆迁条例新草案已成型 北大学者今赴国务院研讨修改
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今天一早将起身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关于该条例的修改情况研讨会。
“我们去国务院法制办参加研讨的时间已经确定了。”五位学者中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昨天晚上在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均确认了此消息。
已有成熟修改草案
沈岿告诉CBN记者,国务院法制办方面已经起草了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就我看到的内容,它和我们先前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基本一致,因此我的判断是,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大家应该没有根本分歧。”
就这份草案的相关内容,沈岿表示,目前该文件尚为“机密”状态,因此无法透露。
沈岿告诉记者,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后至记者采访前,五位法学专家尚未进行沟通,“可能会围绕一些条款的细节问题进行讨论,可能会因为在个别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而争论较大。”
本月7日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时提出的具体理由是: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以及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另外,征收、补偿主体关系不清也是他们提出修改的理由之一,他们认为,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此间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2007年8月,时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草案说明时也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拆迁、征收涉及到的行政过度干预和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的谈判双方矛盾问题,是目前不少拆迁案件的焦点所在。因此类问题,地方相关部门与拆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也频频见诸媒体。
“有些地方政府寻求‘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急功近利地进行城市开发、发展,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和GDP的增长,忽视社会公平,或许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沈岿认为,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
就拆迁条例要进行的修改方面,沈岿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公民私有财产。
“然而,直接关系到有关法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具体落实的拆迁条例,却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这就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政府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沈岿认为,如果政府不能为私人利益去征收公民私有财产,开发商就应交给市场去处理,要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同时,沈岿认为,即便满足了公共利益标准,也并非意味着政府就可以直接征收和拆迁,因为政府征收合法有效的另一个前提是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所以,“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强取豪夺’的合法理由。”
走司法程序也是沈岿建议中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如果被征收人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走司法程序,而非如拆迁条例所规定的由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