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魔鬼代言人”? wuxilawyer(2009/11/28 10:03: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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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1.*.* 最近看了一部美国电影“魔鬼代言人”,颇有感触。
剧情介绍引用:
根据安德鲁·尼德曼的小说改编。罗麦斯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律师。他有着连续辩护不败的战绩。但是有一天纽约一家很有影响的律师行以高薪豪宅优厚条件相请。他经不住这些诱惑,不听母亲的劝告带着妻子玛丽,离开佛罗里达的家乡来到纽约发展。
成功继续伴随着罗麦斯,一个又一个案子在他的辩护下得以胜诉。但与此同时,他也逐渐地意识到自己为之洗脱罪名的客户并非清白。虽然,玛丽住着豪宅,手上有花不完的钞票,但是,她却渐渐地感到与罗麦斯疏远了,而且生活的并不幸福。到最后,玛丽总是能看到诡异的情景,而且整个人的精神都彻底崩溃了。在强大的压力下,玛丽选择了自杀。就在玛丽自杀的当天,罗麦斯从母亲那里得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原来罗麦斯任职的那家律师行的老板米尔顿就是自己的父亲。气愤的罗麦斯去找米尔顿报仇。当他开枪射杀米尔顿的时候,米尔顿却毫发无损。原来米尔顿就是撒旦,他要让整个世界变为已有。米尔顿还有个女儿克丽丝塔,她是罗麦斯同父异母的孩子。米尔顿想让罗麦斯和克丽丝塔为他繁衍家族后代,以此在千禧年的时候对付上帝。罗麦斯并没有失去理智,他开枪自杀了。这样以来,米尔顿的计划就全盘泡汤了,克丽丝塔也立刻变得枯萎颓废。米尔顿化为了一团火焰。
罗麦斯并没有死,他回到了过去,那时他正在为盖提做辩护。因为盖提有罪,所以经历了这一过程的罗麦斯没有替他辩护,罗麦斯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
观后随想:
媒体有报道:此律师拒绝为某人辩护,而彼律师为“黑老大”辩护,网络舆论一般常常会攻击相关事件中的律师:此律师太没执业操守,怎么能背叛自己的当事人呢!彼律师善恶不分,既然为“坏人”辩护,充当“黑老大”的“狗头金师”!
对于此类事件我们似乎可以有以下不同的理解和判析:
1、从“依法”的角度来判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只要是不违法的,而不论其善恶,律师都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辩护律师似乎喜欢这样做);反之则应当拒绝。
2、从“道义”的角度来判析:如果律师确信该当事人是善的,那么律师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反之则应当拒绝(习水嫖宿幼女案中的辩护律师似乎喜欢这样理解)。
3、从“权利”的角度来判析:恶人也有法定权利,律师在辩护时较少去探究当事人的善恶,更多地去关注当事人具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为其权利辩护而不为其恶去辩护——做有自我选择性地辩护,保障当事人得到较为公正、合法的审判(为重庆打黑案中的“黑老大”辩护的律师们似乎喜欢这样理解)。
许多律师的执业的第一原则是“客户的利益至上”,这一原则也已得到大部分律师的认同,但这一原则总让人觉得似乎其中包含着有律师为了自己的名利可以迎合客户的一切要求(而无论这些要求是否合法、是否正义、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底线等)的潜义。
简单讲,律师职业其实就是一种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当事人花钱请律师的目的就是让律师利用法律知识为自己服务,律师拿钱就应该为当事人人消灾。如果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却没有尽职,或者甚至公开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事情来。那这时,律师的做法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都会被人不容,接着就会理所当然地失去当事人和潜在的客户的信任,一旦律师不再被人信任,那么该律师的名利算是统统完蛋!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律师自然而然地把“客户的利益至上”作为自己的执业第一原则似乎变得“天经地义”。
但是!律师职业往往却又并不那么简单:如果当一个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之后发现自己的当事人明明是有罪的,但当事人却要求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那么这时候律师该如何选择:依据“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继续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还是拒绝为该当事人继续辩护?
这就是本剧主人公——年轻律师罗麦斯要做的选择,经过一番痛苦的“经历”,主人公选择了后者,这是很多人乐于看到的结果。但对于一个年轻律师来说,做这样的抉择并不是一件容易和快乐的事。
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不是天使(因为你是法律之师而不是道义之师),律师也不应是魔鬼代言人(因为你除了信仰法律你还必须相信正义的力量)。
陶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