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原创 - 转载 - 未分类 - 推荐
切换为不分页显示
【首页】→ 【刑事案件】→ 【转载】→ 主题:以“躲猫猫”事件为契机,修改看守所条例
字体:    回复
以“躲猫猫”事件为契机,修改看守所条例 
admin(2009/3/4 8:59:15)  点击:21642  回复:3  IP:222.191.*.*
此贴在2009/3/4 9:01:23被*admin*编辑过

    云南“躲猫猫”事件终于真相大白,李荞明系被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游戏为名殴打致死,而非晋宁县警方原先所说的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伤致死。此次事件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从新引起了人们对看守所管理的关注,强烈建议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这个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要求,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面对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律师会见屡屡受阻的司法现实,这个条例更彰显落后,有特别紧迫的修改必要。    修改之处:
    一、“人犯”应该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相应的法律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
    二、第四条中“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应该去除。理由是教育是针对罪犯的,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教育是有罪推定,不合适。
    三、第五条中“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改为“看守所以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城市有多个集中的区的可以设置一个看守所,看守所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理由是看守所属于侦查机关管理,看守所很难保持中立,有可能和侦查机关一起担负起“打击犯罪”的职能,可能侵犯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看守所中立监管的职能不符合,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律师依法会见屡屡受阻的现实,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四、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改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有必要的要安排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且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到档案中”。理由是为了抑制刑讯逼供行为,也是对羁押人员以刑讯逼供抗辩留下证据或者让此种抗辩变得没有理由。
    五、在第四章“提讯、押解”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凭律师事务所的会见公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的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他们通信,看守所应提供安全的会见条件,并且保障会见和通信的私密性。”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但是条例由于制定的早,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增加律师会见的规定。
    六、对第十章“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把看守所内发生的犯罪或者事故以及检举揭发等等情况交由驻所检察机关处理,看守所予以配合。”理由是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侦查权,为了保障看守所的中立和羁押的特殊状况和看守所的职责,有什么事情全部交由驻所检察机关处理为好。
    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看守所的主要职责不同于监狱,也不同于侦查机关,他的职责就是保证羁押人员的安全和防止羁押人员实施有碍侦查的行为比如串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完成。由于羁押人员主要是“嫌疑人”,有的可能仅仅是嫌疑,因此看守所应该提供类似党员双规的条件,可以为自己不支付费用的羁押人员提供让羁押人员有尊严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和食物,为愿意支付相应费用的羁押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和食物,这样也能减轻财政对看守所的费用支付,也符合人道和看守所职能的要求。另外,看守所提供的生活条件和食物可以比照服务业的价格收费,应该接受同级物价部门的监督,不得谋求暴利。这样的指导思想应该在看守所条例中得到体现。

作者:田军律师
.1.  时评:中立的看守所没有“躲猫猫” 
admin(2009/3/4 9:02:32)  IP:222.191.*.*
    侮辱全国人民智商的的云南“躲猫猫”事件终于真相大白:李荞明系被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游戏为名殴打致死,而非晋宁县警方原先所说的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伤致死。
  看守所内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早为法学界关注,学者们提出了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的建议。法学家认为,看守所在公安机关与刑侦、预审等部门平行,都肩负着打击犯罪的使命,在共同的目标下,为了节约资源、迅速结案,就会出现超期羁押、默认“牢头狱霸”等一些不正常现象,而律师难以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更是一个老问题。正因为此,如何让担负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看守所保持中立,早已是民间呼声。
  事实上,进入看守所,尽管没有经过法院宣判有罪,但往往被视为“坏”分子;而且因为看守所的特殊性,被羁押者相对弱势,合法权利往往面临易受侵犯的境地,外界又无法监督。由此看,看守所仿效监狱,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此保证未决羁押的超然性和中立性,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很有必要。“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在网络舆论的意义之外,如果能够促使看守所制度层面的改革,将更有意义。(王攀)
  来源:中国青年报

.2.  躲猫猫死者系狱霸殴打致死 官方回应三疑问 
admin(2009/3/4 9:03:37)  IP:222.191.*.*

  昨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躲猫猫”事件司法调查结果:死者李荞明在晋宁看守所,遭同监室牢头狱霸以“躲猫猫”为借口进行施虐和体罚导致死亡。

  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安机关向李荞明家属致歉。

  知情者称,“躲猫猫”事件被披露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做出批示,限期查处。

  李荞明遭牢头狱霸殴亡

  据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介绍,经检查机关侦查,查明李荞明多次遭“牢头狱霸”殴打,最后一次被打时,头部撞墙致受伤,送医后死亡。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

  嫌疑人有串供行为

  据刘小凯介绍,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根据检察机关侦查,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以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刘小凯表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对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实行数罪并究。

  检方驻所工作人员被免

  据刘小凯介绍,检察机关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对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另外,公安机关亦对5名责任人作出处分。

  6名受处理人员

  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 赵泽云 免职

  晋宁县公安局局长 达琪明 行政记大过

  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 闫国栋 免职、行政记大过

  晋宁县看守所所长 余成江 撤职

  晋宁县看守所副所长 蒋瑛 撤职

  晋宁县看守所民警 李东明 辞退

  反应

  死者家属向警方索赔40万

  李荞明父亲称,调查水落石出,儿子可以瞑目

  本报讯 (特派记者涂重航)昨日,获悉儿子死亡原因等来了真相,李荞明父亲李德发向关注此事的网友及媒体表示感谢。李德发家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向晋宁警方提出40万元赔偿。

  昨日,李荞明死亡真相公布后,李德发说,他们一开始就根本不相信“躲猫猫”能躲死人,“这简直太荒唐”,如今在政府的彻查下终于水落石出,相信儿子也得以瞑目。他说,26日上午,晋宁警方又到他家询问情况并慰问。

  对于家属提出40万赔偿,其中包括安葬费等其他方面开销的补偿,晋宁警方称上级还未通过,研究后再决定。

  伍皓:云南的天空最清澈

  本报讯李荞明之死真相公布后,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昨日婉拒记者采访,但他发来短信称,今日阳光依然跟往常一样,云南的天空永远是最蔚蓝最清澈的。

  这位39岁的云南新闻官在短信中说,我马上要去北京,担任全国两会云南团新闻官,此前还有不少公务需要处理。今天昆明阳光灿烂,虽有一丝薄雾,但是阳光依然跟往常一样,明媚地照耀着神奇美丽的云岭大地。云南的天空永远是最蔚蓝最清澈的。欢迎媒体朋友们多来云南沐浴阳光。

  躲猫猫全记录

  ●2月12日 因盗伐林木被拘的李荞明死亡。警方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被狱友普华永踢打后头撞墙受伤,不治身亡。

  ●2月19日 云南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邀请15名网友和各界代表参与。

  ●2月20日 调查委员会称,李荞明是玩“瞎子摸鱼”受伤致死。

  ●2月22日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回应网友对“躲猫猫”调查委员会名单的“找托”质疑。

  ●2月27日 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结果。

  疑问 1

  检方当初为何说无渎职?

  云南检察院:被押人员进行了串供,使调查有困难

  结果公布后,“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委副主任边民仍有质疑:为何检方在一开始就表态说,晋宁看守所不存在失职渎职及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的行为,当时检方是在说谎,还是有其他猫腻?

  对于这一疑问,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已在当天发布会上表示,与李荞明同监室的关押人员进行了串供,使得案件调查、侦查产生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及时向媒体报道这个事件,他们当时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媒体做了一些报道。

  而昨天发布的“存在渎职失职行为”,这是他们通过全面的调查、了解、取证出现的真实的情况。

  疑问 2

  看守所监控坏半年未修?

  云南公安厅:明确相关领导管理责任,给予处理

  昨日,有记者提出希望公安机关能公布李荞明监室监控录像,但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说,该监室内监控录像损坏已达半年之久,但未修复。

  杨建萍说,这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对监管场所调查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着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之久没有进行修复的情况。所以,他们才在责任追究里面明确领导的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同时,他们也提出如果在案件进展当中发现渎职线索的,有犯罪嫌疑的绝不姑息迁就。

  疑问 3

  躲猫猫是狱霸施虐手段?

  云南公安厅:晋宁看守所存在恃强凌弱的狱霸

  昨日有记者在发布会现场透露,2006年11月1日,晋宁县看守所内一名中年男子死在监室大通铺上。晋宁县公安局一次性付给死者安葬费3万元。去年,15岁的封林君涉嫌抢劫被送到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后因“洗澡时滑倒在地”受伤死亡。

  在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提出这两起案件,询问是否在其他看守所也存在“躲猫猫”现象?

  还有网友质疑,“躲猫猫”或“瞎子摸鱼”实际是牢头狱霸施虐潜规则。

  昨日,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介绍,从李荞明案的情况和发展看,晋宁看守所确实存在着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的牢头狱霸,而且是以躲猫猫为借口进行的施虐和体罚,导致李荞明死亡。

  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也表示,关押李荞明的这个监室确实发生过多次殴打新进人员的犯罪行为。因为负责这个监室的个别干警有严重不履行职责、不按条例规定的行为,所以出现了这个情况。检察机关已经就此立案侦查。

  至于对2006年的案件,他们目前尚不完全掌握情况,如果事情存在,他们有义务、有责任进行调查。

  说法

  “有狱警利用狱霸管理监狱”

  法学博士腾彪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同时他也是一名刑讼律师。腾彪认为,从法律上来说,牢头狱霸、殴打犯人、刑讯逼供都是不允许的,主要还是透明度的问题。他表示,监狱内,也有少数狱警利用监狱里这种特殊的生态去管理监狱,让犯人服从、害怕。他担任律师的几位当事人,就遇到过管理人员利用狱霸进行威胁的现象。

  来源:新京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admin(2009/3/4 9:05:04)  IP:22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高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收 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上予以适应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 人犯的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出 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0年03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17日 (中央法规)

[本主题共3回复 | 每页显示20回复]
按用户名:    按标题:   按内容:       包括所有回复
【首页】→ 刑事案件→ 回复:以“躲猫猫”事件为契机,修改看守所条例
帖子标题:
   未登录!    

您的权限:
发表回复:×
UBB功能:×
文件上传:×
 
   
风格选择:极速  古韵  宽屏  大字  蓝色  |  图示说明: 24小时新发主题  最近被编辑的主题  超过24小时普通主题
页面执行时间:75.9277毫秒 | 在线:151 今日:529 合计:9462275 | 清除COOK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