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司法案件合法性受质疑 admin(2009/2/23 13:05: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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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91.*.* 1月30日,24岁的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拘押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12日给出的解释是: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导致。
对于李荞明因玩“躲猫猫”致死的说法,不仅其家人不能认同,在网上看到这则新闻的网友,绝大多数也表示出强烈的质疑。在一门户网站上,该新闻有3.5万多条,其中多数都在谈论“躲猫猫”说法的合理性。
一时间,“躲猫猫”成为最热门的网络流行语,谷歌热词榜“上升最快的关键词”栏中,它已位列第一,并且搜索量呈持续上升趋势。此事件同时被网民称为“躲猫猫”事件。
2月19日下午3时,云南官方网站刊登了一份由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的《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公告称: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云南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事件真相进行调查。现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
来自社会各界的报名异常踊跃,从下午2点到8点6个小时的时间里,共有五百多人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了报名。云南省委宣传部从报名人员中随机进行了选择,组成了“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调查人员包括4名政法界人士、3名媒体记者代表和8名网友代表。同时,宣布网友调查会不断在网上进行实时播报,报道事情进展。
对于此次公开征集网民参与调查,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在云南乃至全国都是从来没有过的,以后对于涉及云南省形象以及政府有关的新闻事件,如果需要的话,依然会考虑采用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对调查结果不审阅、不干预。
20日,调查委员会一行15人进入晋宁县看守所,开展了为期一天的“调查”,随后,他们在网络与媒体上公布了一个调查报告。
报告承认,此次调查虽然受到了当地公检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也尽了最大努力配合,但限于法律规定对普通公民设置的一些程序上的限制,没能看到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没能见到当天和李荞明关在同一个监室里的其他嫌疑人,调查过程并没有解决他们对李荞明死因的疑问。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
调查结果公布后,网民们有的表示失望,有的表示理解,也有的表示肯定。失望者认为,这是当地有关部门的一场作秀,并没有把真相向社会公布的诚意,这又是一次“雷声大、雨点小”的新闻炒作;理解者认为,这样的结果在意料之中,法律有规定,公民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肯定者认为,这是一次对司法公开的有益尝试:一向神秘的看守所大门向公众打开了,当地政法部门也接受了调查组的质询,提供了一些资料,解答了公众的一些疑惑,部分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需要。
对于这次调查,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表示,非常赞成这类有组织、有秩序的调查方式,这对换一种途径公布事件真相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李荞明的死亡是晋宁看守所第一次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表明了监所的工作存在不到位的地方,作为监所负责人,他应该接受上级部门的问责。调查组的到来,虽然警方面临很大的压力,但仍会尽一切努力满足调查组的合法要求。由于看守所不同于监狱,监狱内关押的是服刑犯人,可以允许他们接见亲属。而看守所在押的都是未决(注: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的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于他们的管理有许多保密的规定,除非是人大、政协或公、检、法部门的人员,以及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普通公民是无权提审在押人员,或者调看相关案件卷宗的。涉及秘密的内容要依法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工作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相对于网民的热情踊跃,云南的法律界表现得很审慎、冷静、理性。由于此次活动是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不愿公开表达意见,但云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法学教授在要求不公开姓名的情况下还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认为,对于一般的公共事件,包括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都有权进行调查、了解,但对于一些特殊事件,例如,恐怖事件,特大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司法案件,就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业人士进行调查。晋宁县看守所嫌疑人意外死亡事件,严格来说是一个司法案件,经由网民与媒体的关注,才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事发地点在看守所,不是普通的公共场所,死者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普通公民,死亡原因也并非疾病,而是“颅脑受伤”,其原因有待查明,这些都需要由司法机关授权的专业人士进行调查。所谓专业人士指的是法医、刑侦专家、律师、检察官。调查结果首先是向死者家属公开,他们是直接受害人,与他们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才是面向社会公众。对家属提出的质疑,调查人员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解释,如果对结论不满意,可以让当地司法部门实行回避,另行组成立场相对独立、超脱的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公众对公共事件、包括司法案件的调查结果,有权提出质疑、质询,进行舆论监督,但质询不能代替调查,监督不等于直接介入、干预,由民间人士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在看守所的一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真相进行调查,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对于司法案件,如果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自行调查,就会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法律的权威性,这是不可以提倡的,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不能允许的。 (王晓斌 储皖中)
来源:法治日报